国税总局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借款人因诸多原因不能 来源: 杭州借款案件律师
钱勇吉——杭州借款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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