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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土地纠纷案件的基本类型和处理方法
2018年7月25日  杭州借款案件律师
本文讲的是开荒地土地纠纷。近几年来,宁西法庭大量受理了土地纠纷案件,化解了大量的土地纠纷,有效地维护了辖区稳定的社会环境。但也产生了重审案件多的负面影响。...
辖区土地纠纷案件的基本类型和处理方法
近几年来,宁西法庭大量受理了土地纠纷案件,化解了大量的土地纠纷,有效地维护了辖区稳定的社会环境。但也产生了重审案件多的负面影响。自2008年7月份开始,对土地纠纷案件在受案上根据上级法院指导意见有所限制,但土地纠纷案件仍居高不下,就目前到法庭要求立案的土地纠纷案件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村委会要求收回发包的机动地案件
我市农村换届选举刚刚结束,许多村的村委会主任和委员发生了变化,新组建的村委会为解决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要求收回上届村委会发包的机动地,解除上届村委会与个别农户签订的承包期限过长的机动地承包合同。如沙兰治安村委会以原村委会发包机动地程序违法,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明确法律规定为由,要求解除与个别农户签订的机动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二、村委会要求收回外村农户开荒地案件
以沙兰镇王家村委会要求收回和胜村西沟屯全体农户开垦了王家村版图内的土地案件最为典型。自2006年开始,王家村党支部书记带领全体村民代表多次到法庭要求立案处理,并明确表示如果法庭不立案,就要雇佣大客车把王家村的全体村民拉到市政府示威。为此,法庭多次找到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市政府明确表示要求法庭立案处理。因种种原因我庭未受理该案。
三、要求解除土地流转合同案件
个别农户将承包的土地长期流转给他人,2004年农村实施税费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出现了显失公平的情况,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或调整承包费价格。此类案件以我院审理的孙守兰与马廷广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件较为典型。
四、个别农户间的土地侵权案件
由于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分包土地在当时条件下,只能通过打桩划分农户承包土地的界限,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农户出现串垄和面积减少的情况,由此形成了土地侵权案件,双方往往因为一根或半根垄大打出手,矛盾激化。此类案件法庭曾处理过多起,较好的平息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五、二轮土地承包后我省实行五年一小调引发的土地纠纷案件。
以三陵乡连家村李同文与冯友江、耿万平土地侵权案件较为典型,2003年宁安市三陵乡连家村实行了五年小调整,耿万平的土地调整给了李同文哥哥,李同文的哥哥转包给李同文,后耿万平将该地转包给冯友江,双方抢种形成了土地纠纷。
六、村委会收回个别农户的开荒地案件
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偏远山区,多数农户开垦荒地已经耕种多年,随着发展,村委会为了解决人地矛盾,要求收回开荒地按机动地管理或者分包到户,而开荒的农户不愿意退出开垦的荒地而引发矛盾。
七、执行生效的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引发土地纠纷可通过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到法庭申请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2007年宁西法庭就立案受理武秀云申请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案件,现该案正在执行中。
八、家庭成员中的个人将土地转包给他人,家庭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人要求解除土地流转合同的案件。2006年宁西法庭就曾经立案处理了付成伍起诉付贵友要求解除其儿子和付贵友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的案件。
九、离婚案件中承包经营权分割案件
此类案件在离婚案件中比较普遍,在分家析产案件中也都存在。
以上九类案件是宁西法庭处理过和即将受理的土地案件基本类型,宁西法庭由于辖区属于农业乡镇的特点,因此,土地类型案件比较多,在以往宁西法庭的辖区曾出现过多起因土地纠纷矛盾激化,发生死伤的恶性刑事案件。因此,尽管办理土地案件存在难度大,发回重审多,对法庭考评占位不利的负面影响。但从履行好法定职责的角度出发,我个人认为应当正确区分涉农土地案件中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范围,明确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应当做什么和能做什么,而不是“谈土地色变”一概拒之门外。
就笔者总结的宁西法庭以往处理过的这九类案件来分析,从法理上说,无非是两类,即承包合同类和侵权类。承包合同类案件因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应依照该司法解释受案处理,笔者在此不赘述。侵权类型案件,该类案件按产生的原因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地邻间界限问题发生的侵权,二类是家庭成员身份变动发生的侵权。对侵权类案件法院受理应当审查什么,或者说在农民发生这类事件时法院应该做什么,法院什么时间介入的问题,因没有相关的规定,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因农村承包地国家已经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也就是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向公民的房屋和车辆一样管理,故当事人起诉土地侵权案件法院应当首先审查其是否对争议土地享有经营权,当事人应当出示的是国家颁发的经营权证,其他的如村委会介绍信和证明之类的显然不应受案。
对第一类案件,因地邻界限问题产生的侵权纠纷,当事人除提供经营权证外还应当提交村委会出具的侵权证明。法院不能也没有办法给争议双方丈量土地,这是因为农民承包地的数量和位置在村土地台帐上又明确记载,村委会作为土地的发包人,在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有义务为承包人之间确认界限。当事人提交村委会出具的侵权证明即是原告的举证责任,也是村委会在完成其法定责任。事实上许多类似的案件经过村委会实地丈量土地后,纠纷也就解决了。
对第二类案件,即家庭成员身份变化产生侵权纠纷,主要是夫妻离婚后一方继续经营另一方的土地而产生的侵权和子女成家后与父母分家,承包地经家庭成员之间的二次分配后产生的侵权纠纷。这类案件当事人多不能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往往只能提供离婚文件或者村委会的证明。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法院不应立案受理,理由是国家已经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民土地发生变化应当到发证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没有进行变更登记的不享有法定的经营权。当事人仅凭离婚文件(包括法律文书)或村委会的介绍信到法院立案,法院不应当受案。发生这类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凭离婚文件先办理户口分离登记,然后再由村委会将承包地进行分割后到政府办理承包地变更登记,政府重新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当事人凭此证方可提起侵权案件。
来源: 杭州借款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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