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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及预付款项中常见虚假形式有哪些 应收账款周转率在财务中有什么意义
2023年8月31日  杭州借款案件律师

 钱勇吉,杭州借款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应收及预付款项中常见虚假形式有哪些

一、应收销货款长期挂账,购销双方彼此渔利


企业赊销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本应及时收回。但购货单位为了长期占用应付货款,销售企业经销人员和财会人员为了从购货单位谋取利益,而共谋长期拖欠货款及运杂费,造成企业应收销货款长期挂账。




例如,某企业销售人员得知某购货单位拟购买100万元的化肥,但由于资金一时无法筹措,需拖延付款时间。销售人员与财会人员共谋后,决定向购货单位索取5万元使用费而延长收款,遂造成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而5万元落入私人腰包。


二、坏账损失不作处理,有意制造潜亏


根据国家财会制度的规定,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对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以及因债务人逾期偿付超过3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查作坏账处理;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只有在应收账款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时,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和应收款项逾期5年以上的情况,才准予作坏账处理。但有的企业经济效益欠佳,为了确保完成利润指标,就对应处理的坏账损失不上报不处理,人为造成大量陈账、呆账长期挂账,以掩盖企业潜亏真相。


如某企业有一笔挂账达3年之久的应收账款,近日获悉该往来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财产只足以抵偿职工工资和一些相关税费,破产债权无法得以实现;该企业本应将此笔根本收不回来的应收帐款冲销管理费用,但该企业领导考虑到这样一来,势必影响到年底的利润。影响企业的业绩,遂决定此笔应收账款暂不转销,继续挂在往来账上。这样的结果必会造成人为调节资产、调节利润的后果。


三、调整计提比例,错提坏账准备金


在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坏账损失的计提应按年末应收账款余款乘以一定比例与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款作比较之后计算提取,有些企业在不改变应收账款余额的情况下,采取人为提高或压低提取坏账准备百分比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以调节当期利润。


如某企业领导“喜大好功”,为了在上级主管部门表现自己的贡献,人为地调低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这样就可以达到少计费用,多计利润的目的,还有的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擅自调高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以达到多计费用、少计利润、偷逃税款的不法目的,根据国家财会制度的规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作为企业的一项会计政策,提取比例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并且变更的话要采取相应的调整方法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以让报表使用者能更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一些企业在提取比例上搞虚假,足以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四、调整应收账款数额,错提坏账准备金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为了调节盈亏而虚增或虚减管理费用,除了采用提高或压低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比率外,还采取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数额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


例如,某企业当年效益非常好,但企业领导为了给明年的任务打伏笔,便人为地虚增年未应收账款余额,多提取坏账准备金,多计管理费用;压低本年利润。相反,有些企业领导为了加官进爵,搞污夸,虚减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少提取坏账准备金,少计管理费用,调高本年利润。


五、利用坏账损失转移资金,挤列费用


有些企业将单位还款不冲销往来账,而是截留并转移他处,再通过坏账损失挤列管理费用。企业收到外单位归还的欠款后,直接从银行提出现金转入企业“小金库”,不在银行日记账上反映,日后再将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通过坏账损失列入管理费用。如某企业收到河南实业公司归还以前年度的欠款50000元,企业收款后直接开出一张50000元的现金支票,提出现金后转入企业“小金库”,用于吃喝业务招待以及购买一些福利用品,之后再将此笔应收账款作坏账处理,直接转销,计入管理费用,并保持账面的平衡关系。


六、利用应收账款放贷,利息转入“小金库”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间可以互相拆借资金,但有些企业却利用应收账款放贷,将利息收入转入“小金库”,并称为企业间拆借资金。如企业将收回的还款,直接转借给其他单位,并将取得的利息收入转入“小金库”。当企业收到外单位还欠款时,不汇银行日记账,同时签发相同金额的转账支票,有偿转借给另一个单位,对付出银行存款也不计银行日记账,将两笔业务合并记作:借:应收账款--乙,贷:应收账款--甲的账务处理。收取利息后不记收入,转入“小金库”。



应收账款周转率在财务中有什么意义

一般来说,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越好,表明公司收账速度快、平均收账期短、坏账损失少、资产流动快、偿债能力强。与之相对应,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则是越短越好。如果公司实际收回账款的天数越过了公司规定的应收账款天数,则说明债务人施欠时间长,资信度低,增大了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同时也说明公司催收账款不力,使资产形成了呆账甚至坏账,造成了流动资产不流动,这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是很不利的。但从另一方面说,如果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太短,则表明公司奉行较紧的信用政策,付款条件过于苛刻,这样会限制企业销售量的扩大,特别是当这种限制的代价大于赊销成本时,会影响企业的盈利水平。


有一些因素会影响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周转天数计算的正确性。首先,由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季节性原因,使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能正确反映公司销售的实际情况。其次,某些上市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大量使用分期付款方式。再次,有些公司采取大量收取现金方式进行销售。最后,有些公司年末销售量大量增加或年末销售量大量下降。这些因素都会对应收账款周转率或周转天数造成很大的影响。投资者在分析这两个指标时应将公司本期指标和公司前期指标、行业平均水平或其他类似公司的指标相比较,判断该指标的高低。




其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


注:平均应收账款=÷2



存货跌价准备税前扣除有限制吗及其原因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允许有一定的存货损失,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存货,在成本税前扣除中有限制吗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法及相关法规也没有对正常经营活动中允许有一定的存货损失的规定。


在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处理原则是:对原依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所制定的,如税前扣除办法、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法规内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的,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在没有相关法规规定废止上述相关法规及另有法规规定外,我们理解目前还是可以执行的。但如果今后出台新法规予以明确的,以新法规的规定为准再做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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