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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追偿法院应该怎么处理 夫妻有债权债务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2023年8月31日  杭州借款案件律师

  钱勇吉,杭州借款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夫妻共同债务追偿法院应该怎么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追偿法院应该怎么处理

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单独债务的举证由夫妻一方承担

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举证由夫妻一方负担。

要分析为结婚前所欠债务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分别处理:

如果为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如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也就是说,单独债务的举证由夫妻一方承担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如:

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如果独立承担民事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

离婚后如果是因为家庭产生的共同债务,那么是需要双方进行共同承担的,但是如果债务是由于一个人做犯法的事情,或者是嫖娼,那么是属于个人债务,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但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需要进行平均分配,一人一半,照顾老人或者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多进行分配。

夫妻有债权债务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这个约定本身是有效的,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是否产生效力呢下面就请跟着一起来看看关于债权债务约定的对内和对外效力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9年的夏天,在一次同学聚会上,她认识了李某,这个夏天,对王某来说,是美好而浪漫的,吃饭、看电影、逛街,日子过的非常开心。眼看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王某对李某提出了要求,希望婚后两人实行AA制,原来王某是个独立性比较强的人,不喜欢花别人的钱,就是与李某在一起,她也坚持自己付款。李某思想上也是比较新潮的,就答应了王某。

婚后,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个人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也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

2010年2月,李某投资一品牌服装专卖店时从其朋友张某松处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后因李某经营不善,迟迟不能还款。在经过多次催促后,张某松将李某、王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庭审中,被告王某认为自己无须承担还款,因为李某的借款及投资行为都是其个人行为,并且双方已经约定了家庭财产分配模式。原告张某松认为被告王某应当承担还款,因为夫妻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可知,夫妻之间实行财产约定制,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某借款应为个人债务,但张某松将王某告上法庭,王某须举证张某松知道其夫妻间的约定,否则其夫妻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判决王某、李某夫妻共同偿还原告张某松借款40000元。

法律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夫妻双方约定个人收益归个人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是有效的。但第十九条第三款还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第三人需要明知夫妻双方是AA制,才只能要求其中一方清偿债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

本案中,李某对张某松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除非王某能举证证明张某松明知其和李某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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